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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
废弃物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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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系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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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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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人 |
沈玲 |
部门负责人审核 |
张江文 |
人事部门审核 |
黄智明 |
分管领导审核 |
罗祖峰 |
1 目的
控制、处理和合理利用公司作业、生活及管理过程中产生各类污染物,防止或减轻可能造成环境污染。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作业、服务和活动中产生固体废物、废水、粉尘、废气和噪声等污染物排放的控制、排放和处理。
3 术语
3.1 固体废物
指污染环境防治法所规定的废弃物,包括工业废弃物、生活垃圾、危险废物。
3.2 危险废物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3.3 可回收废弃物
可再资源化的非危险废物。
3.4 不可回收废弃物
无可行的回收手段或不能再资源化的非危险废物。
4 职责
4.1 行政部负责组织对污染物的识别以及负责联系委外检测工作。
4.2 行政部负责编制环境管理方案。
4.3 工程部负责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粉尘、废气和噪声污染的控制。
4.4行政部负责对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排放的控制。
4.5市场部负责联系废品处置单位,对其施加环境影响的控制。
5 工作程序
5.1 污染物的识别
5.1.1 公司目前污染物为:
a) 固体废物:包括生活垃圾、办公垃圾、炉渣、包装物、树叶、报废的办公和作业设备设施等;
b) 废水:清洗水、生活排放废水、雨水等;
c) 噪声:汽车设备运转时产生的噪声。
5.2 污染物排放源头控制
5.2.1 公司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时,凡涉及污染物排放项目均执行“三同时”制度。
5.2.2 公司在设备更新、工艺改进时,优先采用能耗少、污染少或无污染的清洁作业工艺,减少污染物排放。
5.3 污染物排放控制
5.3.1 固体废弃物排放控制
5.3.1.1 固体废弃物的分类
a) 可回收类的固体废弃物:
纸类(纸箱、纸板、 办公用纸等)、塑料类(包装塑料袋、塑料条、塑料布、尼龙制品等)、橡胶类(橡胶垫、板等)、木头类(废木板、废旧木箱)、胶木、金属类(废原料、废电线、管脚旧铁、设备、螺钉、连线、废文件柜等)、炉渣;
b) 不可回收的固体废弃物:
泡沫类、玻璃瓶(为非有毒有害化学试剂瓶)、施工固废物、生活固废物等;
c) 危险废弃物:
含汞废旧电池、废荧光灯管、温度计、废色带、废墨盒、带有残余危险化学品废旧包装容器等。
5.3.1.2 固体废弃物排放
a) 固体废弃物由产生部门按种类分类存放各个存放箱内,存放箱按固体废弃物分类并加以标识;
纸质类——对纸张应双面使用,牢固树立节约用纸的观念,包装废纸箱和无法再用的纸由各部门收集整理;
其他可回收固体废物——经过筛选利用后在本公司内确无其他用途的,统一由市场部处理到回收公司;
不可回收的固体废弃物——集中收集排放到垃圾处理站;
危险废弃物——独立包装并标有危险废弃物物品名称字样,进行掩埋处置。
b) 相关部门在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理固体废弃物时,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撒漏、防流失、防渗漏等防止污染环境措施,不得在运输途中丢弃、遗洒固体废弃物,以免造成二次
污染。
c)对有害类垃圾箱应设置专用场所。
d) 各部门应设置可回收和不可回收两种标识的器具装生活垃圾,可回收的生活垃圾放置在可回收装置中以待处置,不可回收的放置在不可回收装置中集中排放到公用垃圾站。
5.3.2 污水排放控制
5.3.2.1机动车辆逐步以擦拭代替冲洗,必须冲洗时应靠近排水沟,尽量减少污水流进土壤。
5.3.3 机动车尾气排放控制
5.3.3.1需委外运输的,市场部应对委外运输单位施加影响,严禁雇佣和租用不合格排放的机动车工作。
5.3.3.2在委外运输、装卸、储存过程,如果有粉尘的物质时,应责成运输单位或个人采取必要的封闭措施。
5.3.3.3禁止在公司区域内焚烧沥青、橡胶、塑料、皮革、树叶、枯草、油毡、垃圾以及其它能
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物质。
5.3.4 噪音污染控制
5.3.4.1 控制对象:汽车等。
5.3.4.2 工程部对噪声源设备设施应采取封闭隔开和不定期维护保养等治理措施,保证所有设备应处于无异常噪音的状态下工作。
5.3.4.3 所有建设项目、新增声源设备必须选用噪声污染少或无噪声污染的技术或设备,不得使
用噪声超标设备。
5.3.4.4 行政部和当地环保局联系,每年一次分别对厂界噪音和工位噪音进行监测,形成监测记录(环境监测报告),出现异常时采取降噪或增加消音设施。
5.3.4.5 公司内建设项目和房屋装饰装修项目施工时,由行政部对施工相关方提出噪声控制要求。
5.4 监督管理
5.4.1 按《环境绩效监视和测量控制程序》规定对公司污染物排放进行监督检查。
5.4.1.1 行政部不定期组织开展公司重要环境因素运行控制检查,检查记录在“重要环境因素监控检查表”,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监督。
5.4.1.2 工程部对公司作业、环保设备运转情况进行检查。
5.4.1.3 行政部每年委托环保部门(或有资质监测机构)对公司废气、噪声排放进行监测。
5.4.2 污染物排放监测中发生不符合,按公司《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规定整改。
5.5公司污染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可能污染事故时,按《应急准备和响应控制程序》规定实施控制。
6 相关文件
hld-qep-05 《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hld-qep-10 《应急准备和响应控制程序》
hld-qep-11《环境绩效监视和测量控制程序》
7 相关记录和表格
保存的部门 保存期
环保监测报告 行政部 3年
重要环境因素监控检查表 行政部 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