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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
项目安全控制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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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系编号 |
g11-4 |
标准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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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人 |
沈玲 |
部门负责人审核 |
肖芳 |
人事部门审核 |
黄智明 |
分管领导审核 |
张舜 |
一、本公司各项目部施工现场必须确定治安保卫负责人, 领导施工现场治安保卫工作,并根据工程规模、性质等情况,建立施工现场治安保卫组织, 具体负责施工现场治安保卫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治安保卫负责人由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负责人担任, 在工程开工前将名单报施工单位的主管部门和施工现场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三、施工单位编制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必须包括相应的治安保卫措施。
四、施工现场治安保卫工作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现场生活区应当按规定采取围挡等安全防护措施, 建立门卫制度。施工人员凭出入证件进出施工现场, 门卫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认真查验。
(二)施工现场及周围道路应保证安全畅通,建筑材料、 设备等必须按施工进度计划运入,并按规定存放。
(三)施工现场料场、库房应当加强巡逻守护, 重要材料、设备,要专库专管;贵重物品、仪表和保密图纸资料以及精密小型工具的保管和使用,须有安全保卫措施,健全存放、保管、领用、回收登记制度。
(四)施工现场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必须专库限量储存,设置明显标志,指定专人保管,制定严格的限量领用登记制度和余料回收制度。
(五)施工现场职工临时生活区与施工作业区应当采取隔离措施。施工现场所设更衣室、休息室等,应确定专人兼管;在生活区内严禁赌博、酗酒,非经批准,不许他人留宿, 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电器和取暖用具;施工现场内,要加强电视机、录音机等贵重物品和现金、票证的管理。
五、施工现场的要害部位, 包括为施工服务的锅炉房、变电室、泵房、大中型机械设备, 建设工程的关键部位和施工关键工序,应当制定并认真执行安全保卫措施,安装防护设施或报警装置。
六、施工现场发生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灾害事故, 施工现场治安保卫组织必须保护现场, 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的治安保卫组织和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公安机关织维护施工现场及其周围的治安秩序。